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方法
第一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用童工导致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需要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含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成本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别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别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别成本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别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与所需的交通费等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范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根据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
第六条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方法
第一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用童工导致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需要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含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成本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别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别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别成本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别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与所需的交通费等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范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根据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
第六条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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